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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记者游婕)不少消费者有过这样的经历,即在餐馆用餐后,如果不要餐馆开发票,就可赠送饮料。日前,消费者胡女士为此将北京市一家餐馆控告到法院,拒绝餐馆赔偿金1万元精神损失费。11月19日,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,上诉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,同时对餐馆在经营中用饮料交换条件不开发票的不道德给与了抨击。
据胡女士讲解,今年10月8日,她在北京巴云舫川菜店用餐消费了114元。结账时,胡女士并未拒绝出示发票,赠送价值10元的雪碧饮料一瓶。餐馆给胡女士开据了一张收据,并在上面标明发票已开的字样。
事后胡女士指出,餐馆不开发票就赠送给饮料的不道德因涉嫌侵权行为。于是,她控告该餐馆,拒绝餐馆就其不道德给自己导致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。被告餐馆指出,是胡女士主动拒绝店员不出示发票而赠送给饮料的,而且事后胡女士向店员拒绝调补发票,餐馆表示同意了,但其仍然没来店所取,也没缴纳饮料费用。餐馆同时指出,这起纠纷没导致胡女士的精神伤害,开发票是餐馆对国家负起的一种义务,如果餐馆逼开发票,胡女士应当到税务部门检举,而不是到法院控告拒绝赔偿金。
法院审理后指出,本案中,原告作为消费者应该拒绝被告餐馆出示发票,以尽到公民确保国家税收秩序的责任。但原告却主动向被告明确提出以不开发票为条件,拒绝被告给与适当的优惠,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。
被告虽然在获知原告控告后补开了发票,但当时却拒绝接受了原告的建议。双方当事人的不道德违背了涉及法律法规的规定,法院回应明确提出坦率抨击。法院同时指出,原告将自己贪恋不法利益归咎于被告不合逻辑,没事实依据。
据此,法院一审上诉了其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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